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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院禁用八类化妆品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8月29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我市美容美发企业今后都必须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本报讯(记者陈泥)我市首个《美容美发单位经营化妆品管理规范》日前已完成初稿。记者从相关方面采访获悉,根据《规范》要求,厦门美容美发企业今后都必须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产品供货商档案,并保留索证材料存档至少两年以备查。

据了解,厦门目前美容美发企业共有4667家。这些美发美容院的化妆品进货渠道复杂,产品多是层层批发而来,质量难以保证。为了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保证美容美发单位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药监部门去年5月曾发布《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须知》,明确禁止我市美容美发院使用七类化妆品;并严禁美容美发店使用未经批准,擅自生产、调制、灌装、分装的化妆品。

在《须知》的基础上,《规范》进一步要求我市美容美发企业加强对化妆品使用的规范管理,选择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化妆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对产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及产品的索证索票工作,建立化妆品进货验收登记台账。台账记录项目应包括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名称、供应商名称、进货数量、库存数量、进货发票或凭证单据号等。台账记录应至少保存二年。此外,美容美发单位还必须妥善保留产品进货凭证。

此外,《规范》还要求美容美发单位对发现所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引起人群不良反应的,进行如实记录,并及时采取暂停销售使用,通知供货商及相关消费者,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措施。

>>小贴士

看包装

化妆品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不得含有以下内容: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以“经卫生部批准”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链接

哪八类化妆品被禁用

(一)未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二)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三)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美白等功效)的国产化妆品;

(四)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六)产品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的化妆品(产品应标示: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有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等情形的化妆品;

(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八)自行配制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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